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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买房事宜 不要落入陷阱!!!

发表于2015-04-01

彪悍买房篇

问题一:认购书要不要签?

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,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,大多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,交纳认购款。

提醒:事实上,签订认购书不是房屋预售或销售的必经程序,购房者可以选择不签认购书而直接签购房合同。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认购书属“预约合同”,也就是在认购书上要对之后要签的购房合同基本条款给予明确,如果置业者未见购房合同,那么则不存在预约法效。一旦商品房的认购、订购、预订等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,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,那么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。

问题二:“定金”“订金”不分

匆匆看中一套房子,在销售人员的游说下,心急的购房者没有签购房合同就向开发商预付订金。在事后考察中,购房者发现此房源的不足之处,向开发商要回预付款但遭拒绝。

提醒:这种情况下,购房者预付的是“订金”并非“定金”,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。而“定金”则不同,在商品房销售中,定金罚则同样适用,即“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,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。”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,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”。

问题三:“溢美之词”轻易信

开发商精通包装之道,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,例如“这里拥有最核心的位置,尊贵的地段,相当大”……但实际上,这些“溢美之词”更多是噱头,也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
提醒:据了解,广告只是一种“要约邀请”,对开发商而言并没有法律约束力,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。而我国对于房地产广告的管理,主要是通过工商、房管等部门。根据相关规定,开发商发布的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、准确,不得有误导、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。





发表于2015-04-01
涨姿势了,谢谢楼主分享
发表于2015-04-01
我去,分享了。
发表于2015-04-01
就要交定金了,刚好看见这篇,谢谢楼主了,不然我可能就上当了!
发表于2015-04-03
对灯泡起誓,您好!您所发的帖子“买房事宜 不要落入陷阱!!!”已被设置为精华帖,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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